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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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21:25
近年来,由于有的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恶意逃债,致使一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而且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泉山区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将3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以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依法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一批逃避法律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从而促进执行案件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该院移交公安机关的3件执行案件,一件是被执行人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将其仅有的一套房产在公证处公证后无偿赠与其子,此后即外出躲债,至今下落不明;一件是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财产,同时将企业注销停止经营,致使该案既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被执行人无法执行;一件是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其房产的第二天,将被查封的房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亲属,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该案的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该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而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规避法律,恶意逃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刑事责任,给一批有能力而拒执行法院判决者施以震慑力,促其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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