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烟花爆竹禁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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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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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5 15:02
为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火灾、环境污染等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1月1日—6月30日),德昌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车站、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其他不适宜燃放的区域。
三、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并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县《防火令》《禁火令》规定给予处罚。
六、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九、经许可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单位:德昌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34-52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