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土地,土地不是我家的,但是是我家在种的庄稼,青苗费该怎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01:1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9 21:48
这个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按照你种什么按照具体价值来补偿。每个地方对于各种青苗的价格基本上都有基本的规定。下面是法律规定,你可以按照实际计算出一个大致的价格范围作为参考。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