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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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4:18
莫洪宪:中国犯罪参与理论的本土构建与刑事实践——以有组织犯罪为视角
在刑事领域,北京资深律师李长明深耕36年,其研究聚焦于中国犯罪参与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与实际应用,特别是以有组织犯罪的复杂性为切入点。这一理论深度剖析了有组织犯罪的多元层面,从概念理解到政策制定,乃至立法响应,都展现出独特的中国视角。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定义独特,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结合国内实际。例如,我国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不仅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还考虑到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共同犯罪在刑法中备受关注,我国刑法理论受到苏联和德日的影响,但强调集体主义的同时,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犯罪形式。
在国际视野下,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具有普遍性,各国对其定义各有侧重。日本的暴力团犯罪,意大利的黑手党,以及德国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都为我国提供参考,但中国在本土理论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标志着对这一犯罪形态有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法律界定。
中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策略逐步升级,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的转变,反映出治理体系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政策核心在于依法严惩、精准打击,同时注重预防犯罪扩大。其中,“打早打小”瞄准潜在风险,防止犯罪升级;“打准打实”确保公正审判,避免误判;“打伞破网”揭示并摧毁犯罪背后的保护网;“打财断血”则直击犯罪经济基础。
我国的打击策略不仅关注实体打击,还注重程序规则的确立,如通过独立处置规则消除犯罪经济基础。同时,协同治理和防控打击的衔接,使得“打早打小”成为犯罪防控的重要环节。这一系列创新立法,如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门规定,与西方国家的立法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网络时代,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交织,我国通过立法如《刑法》第287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精准打击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中的处罚规定,如“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揭示了网络犯罪的组织化特性,即便未造成实际危害,其潜在威胁和规模性已具备刑事可罚性。
总的来说,中国在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应对上,不仅关注实体犯罪,还深入网络空间,通过司法规范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适应网络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融合的新趋势,展现了中国刑事实践的智慧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