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2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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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2 19:49
1.引种单位在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前,应计划安排好隔离试种基地,其隔离条件应符合检疫机关要求。
2.隔离试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进种苗不得直接试种于当地同类作物的集中种植带。
(2)不得把引进材料引入良种繁育体系。
(3)集中种植,分类隔离,定期观察,及时处理。
(4)引进的科研试材,隔离试种的数量种子以2/15公顷地,苗木以50株为限。
3.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在审批时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隔离试种,试种期限1年生植物不得少于1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年。
4.在隔离试种期内,由市、县(区)植物保护站负责检疫,必要时组织会诊。经试种未发现疫情的,准予分散;发现疫情的,由审批单位指导作除害处理。
5.未经隔离试种的种苗,不准出售、转让或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刊登广告销售。
6.引进种苗不在本市试种需转入外埠的,必须出示调入省级检疫机关开出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方可调出。
(陈博,聂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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