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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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23:50
残保金:在职职工的界定迷思
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起着关键作用。财税[2015]72号文为我们提供了计算依据:保障金的缴纳基于上年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其中在职职工是核心要素。在职职工,简单来说,是指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和非在编员工,但试用期员工、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的界定各有不同。
首要的,1年以上合同的签订人员毫无疑问是在职职工。但试用期员工在6个月内的,因未完全转正,不算在内。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各地政策存在分歧:北京市税务局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计入,而天津税务局则认为,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签订的劳务合同性质的协议不计入在职职工。这涉及到合同类型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务合同与服务协议虽然不同,但有时会被视为服务协议,因此可能纳入在职职工范围。
劳动部的回复指出,再次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如果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即使不是劳动合同,也视同在职职工。这样一来,在职职工的界定变得复杂,可能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等多种形式。但是,对于在校实习生,一般认为他们是劳务关系,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在职职工。
临时工的归属问题则需具体分析,非固定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通常不计入在职职工,除非满足特定行业(如建筑行业)的规定。大残联发[2012]20号文件指出,月工作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临时工可能被视为在职职工,建筑行业的临时工如交纳工伤险,也可能被纳入在职职工范围。
总结来说,残保金的在职职工计算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且不同类型的雇佣关系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在职职工的定义,需根据具体地区的法规和实际工作情况来判断,这要求企业在进行保障金缴纳时,务必咨询当地税务征管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这样的灵活性反映了残保金制度的复杂性和地方特色,旨在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公平分配,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