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工程保险实施细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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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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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1 09:14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赔案依照保险协议定损赔付。当年业务收入不足赔付时,用历年积累的水利工程保险风险基金抵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二、所有赔案必须报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核赔,50万以上和疑难赔案,由区联办和当地联办共同查勘、定损。第二章 承保办法三、水利工程保险要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在积累,重在建立水利风险基金的要求,实行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四、投保人按水利工程分类、分项、单价、分项造价、总造价或重估价、重置价,缮制保险标的明细清单,并附平面布置图。五、严格执行费率标准,要求足额投保、足额收缴保费,承保时上缴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水管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先予垫缴,使保险合同生效运行,保险费到位后归还垫付款。确实不能足额收缴保费的,按实际收缴保费与应收缴保费的比例,按标的总金额成数承保。六、保险金额在1亿元内的标的,由承保单位验标,在2亿元内的,由地、州、市分公司核批,在2亿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分公司核批。第三章 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