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1 20:1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2 00:57
一、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公式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396号)对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公式作出规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15%。” 二、换算收入的经费支出一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200号)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