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是随迁过来的没工作可以申请老年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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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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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30 12:22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京民福发[2011]24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目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积极搜集和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切实落实并及时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
为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针对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本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五)自愿入住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以下简称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
(二)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月收费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予以补助;因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定点社会福利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按照当月实际收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
(三)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