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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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16:59
法律主观:单位提前30天通知不一定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