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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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22:31
在中华*的法律体系中,"市"是省*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地位与县相当,根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人口超过50万但不足125万且在*、经济和文化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地方,可以设立为省辖市,类似现在的地级市和县级市。台湾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和嘉义市这三个省辖市,尽管它们的人口尚未达到法定标准,但通过立法程序提前升格。
在中国*,"省辖市"是1982年前对地级市的称呼,1983年的行政区划改革中,"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地级市"与"地辖市"(即由地区直接管辖的市)相对应,而"地辖市"在1983年后改称为"县级市"。根据*,除直辖市外,所有"市"都可以视为广义的"省辖市",与地级行政区划有别。
"省辖市"与"地级市"在城市管理上有所不同,"省辖市"主要为城市行政区划,不实行"市管县"或"市管市",主要由市辖区构成,包括城市服务区域。它们在官方统计数据中单独列出,不计入地级行政区。而"地级市"则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涵盖了多种县级行政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划分形式,截至2012年,"地级市"数量已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大部分。
省辖市(省管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