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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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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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6 09:42
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骗取、伪造别人的信用卡、或者盗取售买他人信息资料,然后在网上使用其信用卡等从事诈骗活动,金额达到5000以上的,或是超额度透支金额达到1万以上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但3个月后仍不还款,甚至逃避还款等,可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罪是根据利用信用卡诈骗,且达到一定金额进行立案追诉的。利用信用卡诈骗包括伪造信用卡,使用捡到的信用卡消费,用假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这些额度达5000即可立案,恶意透支达到1万以上可立案,立案前及时还清且未造成损失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