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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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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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12:41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区分明确,快速车道限速行驶,重型货车等特殊车辆在慢速车道行驶。牵引车等仅限最右侧车道。
第三十八条:车辆进入实线车道后禁止随意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车辆行驶速度受限速标志控制,城市道路、公路等不同路段有明确限速规定。
第四十条:夜间或能见度低时,车辆应开启相关灯光,转弯等操作需提前打灯。
第四十一条:车道变更遵循右侧让左侧的规则,交叉路口遵循交通信号和让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车辆载物需合规,小型货车载人数量有限制,自卸货车不得载人。
第四十三条:车辆故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驾驶人员和乘客需转移至安全位置。
第四十四条:牵引车辆操作有特殊要求,如牵引危险品车需专业人员操作,不得牵引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分别涉及熄火滑行、临时停车、漫水路行驶、人行横道和营运载客车辆的规定。
第五十条和五十一讲述了机动车试车、拖拉机行驶限制,以及第五十二条对叉车等特殊机械上路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部分时间段人力车等禁止在主干道通行。
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需遵守行驶车道、避让行人、禁止停车等规定,骑行者有特定的照明和载人限制。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过马路需遵守交通信号,集体活动不得随意在道路进行。
第五十六条:乘车人上下车安全规范,乘车时不得伸出车外或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