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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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7 14:18
“贵州老干妈”(原告)与“湖南老干妈”(被告)两个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以湖南老干妈败诉而告终。审理中涉及许多事实:原告企业名称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即“老干妈”三个字为原告企业字号;原告公司的李贵山于1997年12月30日将“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1997年原告公司的李贵山将“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8年8月22日被授权;被告华越公司于1998年1月20日将法定代表人易长庚设计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8年10月10日被授权;原、被告还分别将“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本案作为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仅涉及到对一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侵害问题,而且还涉及到企业字号、“老干妈”的商品名称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权益,“老干妈”三个字作品的使用权,“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方面的争议。其中,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权和包装、装潢的权益属于经营者的一般法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一种基于竞争者地位所衍生的合法利益。这种权利属于一般的财产权益,由商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自发产生,无需特别法定程序,但与已经类型化、公示化的法定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相比在保护的强度上有所*。“老干妈”三个字作品的使用权是由产品设计图纸著作权人李贵山转让的著作使用权。“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依法特别授予的法定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这就涉及到了权利冲突的问题。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就同一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本案中的权利冲突,是原告的商品名称、包装等自然形成的一般权利与被告的法定的排他性专利权的冲突。在本案中,原告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是以侵害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较好地处理了在先权利与法定的排他性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前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近似的包装瓶瓶贴,但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以后的瓶贴则*不应当禁止其使用。与一审判决相反,二审*则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认为: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联营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已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因此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判决原告独占老干妈的权益,责令被告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的瓶贴,并向原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种以在先权利直接优先于法定的知识产权的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交易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