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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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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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 12:41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详细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流程。第六条强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需依法制定预算草案,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基金预算,支出部分需详细列至款级和项级科目,确保透明度。
第七条说明,省级预算由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需根据工作职责、预算收支变化等因素编制,包括财政拨款、行政收入等在内的收入预算和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等在内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和第十条阐述了预算编制的部署和审核过程,省人大财经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进行调查和抽查,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则需在会议30日前向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及详细材料。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预算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和最终审议程序,包括对预算的合法性、平衡性、适应性等多方面内容的审查,以及预算审查结果的审议和公布。
第十六条规定,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需及时批复各部门预算,同时需将预算信息上报和备案给省人大常委会,确保预算管理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