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活就业社保与职工社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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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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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7 18:52
北京灵活就业社保与职工社保的区别如下:
1、参保险种不同:灵活就业社保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地区可参加失业保险;
职工社保则需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种保险;
2、缴费基数不同:灵活就业社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3、缴费比例不同:灵活就业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4.2%或8%比例缴纳;
职工社保的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比例由单位缴纳较大部分;
4、缴费主体不同:灵活就业社保由个人承担全额费用,职工社保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5、户籍*不同:灵活就业社保需拥有当地户籍,职工社保无户籍*;
6、缴费意愿不同:灵活就业社保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缴纳,职工社保则必须按规定缴纳。
社保的类型及特点:
1、类型划分:社保分为职工社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2、缴费主体:职工社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通常由个人全额缴纳;
3、缴费基数: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通常与个人工资挂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缴费基数则有一定的弹性,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4、权益差异:职工社保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通常更全面,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可能在某些保险项目上权益有所减少;
5、*支持:部分地区对职工社保有补贴*,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支持力度可能较小;
6、流程便利性:职工社保的办理通常由单位统一操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则需要个人自行办理,流程可能相对复杂。
综上所述,北京灵活就业社保与职工社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主体、户籍*和缴费意愿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