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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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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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0:21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涉及统计调查的管理和执行。首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统计调查,包括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以获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数据。
统计调查计划是基于特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编写的,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目的、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和内容等详细信息。全国统计调查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地方项目则由地方部门编制,经审查后报同级和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于超出范围的调查,需经过特定审批程序,如全国范围的调查需经国家统计局和*审批,地方调查需经同级统计部门和*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编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各级部门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批准后的调查表必须明确标识相关信息,调查对象有权利拒绝填写不符合规定的表格,部门有权废止无效表格。
统计调查对象需准确、真实地填报报表,各级部门则负责审查报表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行业协会在受委托的情况下,需负责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最后,统计工作需要得到组织上的支持,包括提供足够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8月5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附则5章36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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