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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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07:07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是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要求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规律的要求,应该实现从“领导农民”向“服务农民”的观念转变,把构建服务型与公共型基层政府作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全新目标。基层政府服务型与公共型职能的重新定位,要求推动并实施乡镇机构的撤改。乡镇机构撤改要分类进行,考虑东部、中部、西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乡镇管理半径的巨大差异等要素,按照“并撤、撤剥、过渡期内的保留并改革”三种措施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县级政府机构的相应改革及财政体制改革。在乡镇政府机构撤改的过程中,实行乡镇机构的服务职能分离,财政提供公益性服务职能的经费保障,通过财政预算并公开招标购买原乡镇“七站八所”的部分公共服务,把对为农民服务组织的支持从财政拨款转为财政购买服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发展农村公用事业,要纳入统一财政预算,并通过改革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开透明度。农合组织是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后为“三农”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必须依法支持与推动农村及农民建立农合组织,把农合组织打造为激发农民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平台,为此,要求政策允许并保证生产以外的其它农业生产环节对农合组织开放,尤其是要支持农合组织在农村公用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实现农合组织的资金支持或金融合作,可以把农合组织界定为“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实现农合组织融资的适度限制及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