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7: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06:07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供热与用热的相关内容。首先,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确保合法经营,未获得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供热业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之间以及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关系以供用热合同的形式确立,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标准(18℃±2℃,最低不得低于16℃)、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需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如产权变动或人员变更时,合同需重新签订。
操作和维修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供热期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企业需保证稳定供热。同时,企业需严格履行职责,包括遵守特许经营规定,定期维护设施,确保安全运行,建立设施档案,不得随意转让设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
在故障处理上,供热企业需立即组织抢修,并在必要时占用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抢修期间需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如果供热中断超过8小时,企业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供热相关手续,如终止或恢复供热,并及时缴纳采暖费。热用户不得擅自操作供热设施,如启动或关闭阀门,改动设施等,否则将影响供热效果。在采暖期内,未分户的用户需在11月10日前缴费,否则可能被暂停供热。
总的来说,该章节旨在确保供热服务的合法、高效和安全,同时强调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供热环境。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0月16日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热与用热、供热收费、供热质量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