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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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1:46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供热与用热的特许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强调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经营者需具备充足资金、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对已取得供热经营权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应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达标的则需整改。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供热规划、供用热合同的签订、采暖期的确定以及最低室温保障。其中,市*有权根据气候调整采暖期,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起居室温度至少在18度以上,非居民用户则依照国家规范或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强调了热源和供热设施的产权保护,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处置或停止供热。供热单位在遇到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时,需及时通知用户和管理部门,尽快恢复供热。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着重于供热运行的管理与保障,供热单位需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热用户则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保护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等,以维护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最后,第二十一条针对热用户装饰装修房屋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如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造成室温不达标,责任自负。条例为确保城市供热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责任划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采暖费收缴、供热设施保护与维修、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2005年9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