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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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13:03
按目前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起诉县级政府的,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如果是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等确定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12:59
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