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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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8:26
当债务人的履行被用来抵充债务时,会遵循不同的确定方法。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将按照约定进行抵充,这被称为约定抵充。
如果没有约定,清偿人有权自行决定其履行将用于抵偿哪一宗债务,这被称为指定抵充。在法定抵充的情况下,如果清偿人未做指定,一些法律会规定抵充的顺序。例如,已到期的债务优先于未到期的债务;如果债务都有担保,会优先抵充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部分;担保相同的情况下,会优先抵充对于债务人来说利益最大的债务。如果获益相等,会根据债务到期时间进行抵充,先到期的优先;若获益和到期时间均相同,按比例分配抵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除了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其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抵充顺序会遵循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质权人在收取质物的孳息时,首先会扣除收取费用,然后才用于抵充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的正常执行和债务的有序清偿。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