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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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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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11:18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包括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等。 (一)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