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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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5 15:20
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程序有三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如认定该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则会向所属区县的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且会把该减刑建议上报给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核认定后,会下发减刑裁定;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
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是由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进行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法院审理。经过审核,由法院下发减刑裁定。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一般说来,有重大立功才会减刑,通常的减刑目前还没有普遍开展。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等一系列规定,适用减刑的包括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法律规定
对现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按照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呈报减刑、假释,将其在监狱服刑时的剩余分数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的幅度;同时加上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扬次数、奖励分值,综合考量减刑幅度,一般考虑每三次表扬折抵减刑一个月。对今后出现的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探索完善现有考核机制,对在监狱服刑期间剩余分数同样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幅度;对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探索扩大表扬的范围,在现有的每六个月考核合格获得一个表扬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获得表扬的情况,比如年度评优、宣传报道、特殊贡献等,并且明确获得表扬的条件。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分数,考核分与表扬之间同样可以互相折抵,增加考核的有效性,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以上就是誉祥小编为您整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罪行较轻,对于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犯罪人员,在其改造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是悔过表现者,社区矫正人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其申请减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