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3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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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9:47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串通起来侵害股东利益时的救济。按照公司法的设计,如果董事会故意损害股东利益,但监事会30日内消极应对,不对其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若董事会和监事会串通损害股东利益。而监事会提起了诉讼,并且当时也不算情况紧急或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那么股东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权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诉讼。这样若监事会和董事会勾结,诉讼中动些手脚,造成败诉结果。股东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9:48
以前是公司法合议庭的,审理公司法案件是主要工作之一。在司法实务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法二十二条应该是最为诟病的条款: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你看,又能起诉无效,又能起诉撤销的,看起来多么完美。但是,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大股东偷偷开了会,根本不通知小股东,就把无比重要、决定公司和股东命运的股东会决议给做了。问题来了:小股东根本不知道哪天开了股东会、做了决议,但其请求撤销的期限却是“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而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算。此时,小股东的内心一定是崩溃的。PS:评论里有朋友谈到了重点,决议不成立。这是现在的主流思路,但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创新。所以,解决的办法,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草案,正式加入不成立的法律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查看。至于想当然认为一定无效的朋友,多想想“决议内容违法”该怎么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9:48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个机制又被称之为“空窗看守”,是我国从外国移植借鉴的一个特殊制度,在这个特殊时期中,董事虽然将不再是董事,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仍然要依照法律、法规、章程依法履职,某种程度上,其董事地位并没有改变。这种好像是董事又不是董事的机制又称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