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没开过就过期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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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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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8 17:53
1、如果发票总价是50万的话,进项税额只有50×17%/1.17=7.2649万,不是你说的8.5万
2、普遍的说,这个是你的责任,因为发票认证期是90天,如果你是财务人员,那么你应该明白,如果你不是,那么你作为业务人员,发生了采购事项90天都不报账,或者说,不向财务提供发票,你的责任当然是主要的
3、如果你是非财务人员,且公司财务人员在之前就知道这样的一个业务,或者说已经有付款等事项发生,那么应该向你催交发票,或者说明相关事项和责任,如果没有,财务人员也有部分责任
4、对于一个一般规模的公司而言,这样的进项损失是比较严重的,肯定要处理
5、这种情况下,销货方和税务方都没啥好办法想
6、公司如果没有相关规定,你还有申辩的可能,如果有,那么这个责任就更明确了
7、忘记说一点,如果是购进固定资产,这部分进项税在大部分省份是不能抵扣的,如果确实是购入资产的话,可以向财务说明
8、让对方开红字再开蓝字的方法,要看具体的税务管理部门,据我知道的情况,大部分地方行不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必要前提是发票必已经过认证。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所以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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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补充的,应该是购置了固定资产
下面是东三省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政策,以及国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通知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2006-06-29 10:46 文章来源:文件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务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没有新增或新增部分不够抵扣,可结转以后抵扣。
具体行业范围:
(1)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器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
(5)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
(6)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业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及木、竹、藤、棕、草具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2号)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附件3);
(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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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2号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要高度重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退税审核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退税手续的办理。
三、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办理退税的次月10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附件: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略)
2.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略)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略)
4.涉税事项调查表(略)
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退税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7〕 7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舶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其中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冶金业不包括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和电解铝生产企业;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资料: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企业);
(三)加盖有军品研制或生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装备产品订货合同(仅限军品企业)。
第五条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
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不再由省级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对于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纳税人,应填写《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附件2),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在“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并相应转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第八条 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重新申请的,纳税人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认定备案,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纳税人备案登记次月起恢复其抵扣权。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九条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
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附件3);
(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第四章 退税审核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将退税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
(一)书面审核内容:
1.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纳税人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加注标识的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2.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等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3.审核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前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栏次与上期“应结转下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次数据是否相等;
4.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栏次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实地核实内容:
1.是否有固定资产实物,且实物与发票是否一致;
2.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
3.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方面;
4.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5.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固定资产抵扣凭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核查,查实确有问题不得予以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应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误后,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申报当月办理完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8 17:54
带到税务大厅购票窗口核销,再从新购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8 17:57
你是说发票购买后,过了税局要求的时间还没开?去税局核销就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8 17:52
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