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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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2 05:39
法律主观: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在延续原10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也因此,修改后,该法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10倍”或“3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为此,笔者结合新规实施后的最新投诉案例,简要分析一下,消费者如何正确运用上述条款维权。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