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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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17:59
第一类污染物是根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定义的。该标准中4.2.1.1条款指出:“第一类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受接收水体功能类别的限制。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进行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这些污染物共包括13种,分别是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这些物质具有极其严重的环境危害性,能在环境中造成巨大破坏,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