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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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05:48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的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05:45
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起诉商家,原因:张某购买的是二手旧电器,张某无法举证第一买主王某从未使用过此风扇。另,“诉讼时效”不适于本案例,原因:从产品出厂销售之日1990年6月至1999年7月已超过9年,张某无法举证该电器在1991年7月是第一次使用就漏电,而造成他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