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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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06:08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根据您的叙述,男方在结婚前出资11万元首付款所购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尚欠15年的银行贷款也属其个人债务,但对于女方已偿还的一年多贷款,女方有权请求男方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