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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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23:26
陈兴良视角:刑事法中的对合犯——以买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例
刑事法学大师陈兴良深入探讨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之间的刑罚差异,焦点在于收买行为的法定刑是否应加重。他运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剖析了两罪的历史变迁与法理关系,包括刑法构成要件的演变和犯罪场合中的法理关联,如包容犯与转化犯等概念在其中的作用。
古代法律只对拐卖行为进行惩罚,而现代法制如日本,对买卖双方都施以刑罚。国际公约中,人口贩卖被定义为跨国犯罪,包括奴役、强迫劳动或器官贩卖,无论受害者是否同意,只要涉及贩运,儿童也受到保护。我国刑法区分了拐卖与收买,起初仅处罚拐卖,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妇女、儿童纳入人口买卖,同时处理了黑劳工问题,将强迫劳动罪作为相关犯罪的补充。
《决定》的出台,使得我国的拐卖犯罪体系更为完善,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高,收买行为的刑罚也随之调整。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对合犯如重婚与受贿/行贿,虽同属犯罪,但根据法益和行为性质差异,收买罪的刑罚通常较轻,而拐卖罪则更为严重。
拐卖罪的复杂性在于其包含多种手段,如拐骗和绑架,而收买罪仅限于购买行为。立法者通过设定不同的法定刑,明确区分了两者,回应了反对同等处罚的观点。在立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的独立对比,以及他罪如非法拘禁在特定罪名中的包容,展示了刑法的精细划分。
立法中的他罪关联涉及多种形式:加重犯、实害犯、包容犯、转化犯和竞合犯。例如,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实行并罚。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通过包容犯和并合犯的方式,加重了对首要分子和严重情节的惩罚。然而,关于收买罪的刑罚,不同的观点引发了讨论:维持数罪并罚的“维持说”与主张提高法定刑的“提高说”。
陈兴良建议,拐卖罪的刑罚应区分基本犯和加重犯,后者根据加重条件如集团犯罪或严重后果,法定刑可高达15年。同时,对被拐妇女的强奸行为,应按强奸罪论处,以反映犯罪的严重性。在妇女儿童罪的立法中,平衡罪行轻重与社会政策,是刑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总的来说,通过对合犯的深入分析,我们看到了刑事立法如何在保护社会权益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寻找平衡,这是一场关于罪与罚、保护与惩罚的深度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