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拿到强制险赔偿,请问公司和社保局有责任共同追讨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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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5 13:12
对于肇事方赔偿责任,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单位和社保局不是当事人,不能代替诉讼;如果是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5 13:14
强制险赔偿不就是车主赔的吗?你还想要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