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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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17:03
“这都不算强奸吗?”刘女士和男友分手后,一气之下就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的男子贾某发生了两次关系。但在过程中,贾某偷偷拍下了刘女士的照片。
俗话说床头吵架床尾和,没过多久刘女士和男友就重归于好。可贾某却再次约刘女士见面,她当然是拒绝了对方的请求,还对贾某说以后甭联系了。不过,贾某手上持有刘女士的照片,于是他以此威胁刘女士出来见面,并对刘女士说,只要这次再陪他消遣,他就删除照片,刘女士答应了。最终,刘女士报警称被贾某强奸,但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被威胁再来拿妇女的照片威胁她发生关系,这不是强奸是什么?但其实严格来说,检察院的结论其实并没有问题。本案中,刘女士前两次和贾某的所作所为都是自愿的,故贾某的这两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所以,贾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看他和刘女士第三次发生关系时,他是否采取了胁迫手段,并因此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
检方不起诉刘某拿照片威胁刘女士见面的行为,的确可以称作法律上的“胁迫”手段。不过他此时胁迫的内容是要刘女士和他见面,而不是和他再次发生关系。
其次,对贾某提出的删照片条件,然后刘女士答应的行为,其实较难认定为“胁迫”。更准确地说,这应该属于协商。因此,检察院认为刘女士第三次和贾某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贾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过,虽然贾某暂不构成强奸,但偷拍刘女士的行为一样是违法。这严重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他必须删除照片。
最后,虽然检察院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刘女士不服该结果,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诉,更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16:59
我认为男子的行为就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强奸罪的定义就是违反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威胁妇女和他们发生性关系,而男子的这些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犯罪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16:56
我觉得这样算强奸罪了,女子在前面是自愿与男子发生的关系,而后面是被男子威胁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17:01
因为这个女子她是自己投怀送抱的,是她自愿和男子发生关系,男子只能算是没有经受住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