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5:2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45
如果入室盗窃被房主打的话,那么房主是不需要承担对致害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属于特殊防卫权。但是如果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话,是需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会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一、如果入室盗窃被打怎么办?
如果被认定为是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是不需要对致害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存在的意义就是鼓励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应当怎样认定“入户盗窃”: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发现入室盗窃之后,首先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不能够采取正当防卫过度,如果对方采用过期的形式进行反抗的话,即使将受害人打成重伤,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对方停止反抗之后就要停止对对方进侵害,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50
如果入室盗窃被房主打的话,那么房主是不需要承担对致害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属于特殊防卫权。但是如果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话,是需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会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一、如果入室盗窃被打怎么办?
如果被认定为是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是不需要对致害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存在的意义就是鼓励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应当怎样认定“入户盗窃”: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发现入室盗窃之后,首先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不能够采取正当防卫过度,如果对方采用过期的形式进行反抗的话,即使将受害人打成重伤,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对方停止反抗之后就要停止对对方进侵害,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