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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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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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6:11
1. 2019年1月,**发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实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2. 该方案旨在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选取试点品种,通过国家层面的价格谈判,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
3.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4+7"试点已经平稳实施半年,25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品种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同时大幅降价,显著减轻了患者的药费负担。
4. 2019年9月,*决定在"4+7"带量采购试点的基础上,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大至全国,以解决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之间的价格差异,使全国医疗机构都能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
5. "4+7"扩围后,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达到59%,较原有试点平均降幅增加了25%。
6. 广东省在试点扩围中,25个品种的中选价与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为56%,与试点城市广州、深圳的价格相比,平均降幅为25%。
7.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招标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