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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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08:31
对于经过修理的产品,首先,修理者应当提供一个“维修保质期”即针对维修服务的质量,承担一定期限的担保。“国家新三包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为30 日,产品经营者在实践中则一般将此期限设定为1 个月至3 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经过维修后,在1 个月内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就应该视为上次维修的延续。如果第一次维修申请是在产品保修期之内提出,维修后再次出现故障的日期即便超出了产品保修期,也应视作保修期之内出现的故障。如果第一次维修申请已经超出了产品保修期,属于消费者付费进行维修,二次维修就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其次,新换零部件的保修应该重新计算“三包”期限。“国家新三包规定”第14 条明确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原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所以,不论是更换产品还是更换主要零部件,都应当依据国家“三包”规定,自更换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