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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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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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01:54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