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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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4:41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条款,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关于几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的概述:
1.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处以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罚款为违法所得1-5倍;不足10万或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万至50万。
2.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将面临停业整顿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时,可能吊销许可证。受让者和租借者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3. 旅行社未按规定存入、增存或补足质量保证金,拒不改正的,将吊销许可证。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样如此。
4. 对于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终止经营等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将被罚款1万元以下,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设立分社未备案、不按规定报送经营信息等也会受到处罚。
5. 对于违规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时吊销许可证。旅行社提供虚假旅游活动或作虚假宣传,将被工商部门处罚。
6. 旅行社违反价格规定、未经同意提供额外服务、未签订完整合同或委托不合规旅行社等行为,将分别受到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7. 旅行社在导游和领队人员资质、陪同出境旅游、支付报酬等方面违规,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证件。
8.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欺诈旅游者购物或更改行程等行为,将对旅行社和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吊销许可证和相关证件。
9. 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被罚款,严重时吊销许可证。
10. 对于旅行社违反委托费用支付规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将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违反条例的旅行社和个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以确保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旅行社条例》经2009年1月21日*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