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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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5:18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背景下,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显著增多,其中金融诈骗犯罪尤为突出,已成为经济犯罪中的主要威胁,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全球共识。然而,中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的规制相对原则,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在实践中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对犯罪目的的理解存在分歧,影响了对其的惩治。
中国刑法分则对金融诈骗罪的八个具体罪名中有两个,即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明确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然而,其余六种金融诈骗罪,如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并未明确规定这一要件。对于是否这些罪名在主观上也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学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由是金融诈骗罪源于普通诈骗罪,后者需此目的,前者自然不能例外。同时,明确区分集资和贷款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与非法行为区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立法原意,刑法在特定罪名中明确指出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他罪名中未提及,意味着立法者并不要求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包含这一目的。而且,金融诈骗罪被归入破坏经济秩序罪,其主要针对的是金融秩序而非财产侵犯,行为只要破坏金融秩序,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即使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金融诈骗行为也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若不将其定性为犯罪,将不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仍在继续,以期找到更准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