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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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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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02:07
刑法规定,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时应该按照每羁押一天抵扣一天的刑期。人民*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违法人员进行羁押调查和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违法案件的时间、情节、过程、违法情况确定后才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第一,按照《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内容是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不是判决的宣告刑。前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缓刑属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对前罪、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后确定的宣告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在宣告刑基础上决定的刑罚执行期限,才是刑期折抵的对象,在确定刑罚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时,应当扣减前罪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
第二,“先行羁押”的范围主要有:一是刑事拘留、逮捕。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是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分。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四是留置。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犯罪人员的案件在调查时,一旦发现案件新的犯罪情节时、需要补充案件证据的、人民*的管辖变更时、二审人民*重新发回人民*进行重新审理的,应该重新计算犯罪人员的羁押时间,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