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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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7 21:22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在执行和维护条例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或教育行政部门会给予表彰和荣誉奖励,以鼓励积极行为。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规划行政部门将依据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证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和幼儿园,规划部门会要求违规者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的30%至50%罚款。
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者进行处罚。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条例时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当事人,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是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