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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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0:13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资本充实负有重要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要求发起人共同担保出资义务,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规定的资本相符,涉及多种法律责任。首要的是缴纳担保责任,若股东未完成出资,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条文。
差额填补责任涉及实物出资的实际价值低于章程定价时,出资人需补足差额,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则针对因出资不符章程导致的公司损失,其他股东同样负连带赔偿责任。受损害的股东有权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
对于出资瑕疵股东,他们向已按章程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清偿能力不足时,有权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补充清偿,这部分责任范围也包括了债权人的请求。
然而,关于催告失权程序和强行转让股权等措施,虽然有助于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新公司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发起人或公司有权催促怠于出资的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逾期未履行则可能失去股权。这些措施在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益的前提下,是强化公司资本原则的有效手段,未来《公司法》可能对此给予更多明确授权。
目前,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当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约定时,*会支持启动这些程序。然而,总体而言,对于出资瑕疵问题的彻底解决,仍有待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扩展资料
出资瑕疵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围绕着出资瑕疵所形成的追究相关股东责任问题、瑕疵股权*问题、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等等一直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