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7: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2:42
双边投资条约类型主要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后来发展起来的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主要在二战前流行,主要关注航海贸易的保障,对投资的保护条款相对较少,主要体现在对缔约国间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的确认上。
二战后,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各国开始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投资保护内容,如财产保障、征收补偿等,但这些规定往往简略,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为此,美国率先实施投资保险制度,并通过签订投资保证协定,赋予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风险发生后的索赔代位权,确保国际法约束力。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则是对传统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进一步发展,它结合了投资保险和争端解决等内容,更加具体和详尽,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据统计,全球已有133个国家签订了600多项此类协定,其中许多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成为“双边投资条约”或“双连投资保护条约”的主要形式。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积极利用双边条约形式保护国际投资,截至1993年底,已与多国签订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如1982年与瑞典签订的《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是中国签订的第一个此类协定。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协议建立的条款及条件,为私人投资,由国民和公司的一个国家在该国的其他。这种类型的投资是所谓外国直接投资( FDI ) 。双边投资条约,建立了通过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