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85条依据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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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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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01:08
主要是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虽然烈士已经牺牲,但是烈士的姓名权,肖像权等等人格权,他也是受到保护的,如果有人他恶意诽谤烈士或者是对烈士污名化,那么他其实也是损害到了烈士的权益的烈士的家人,是可以提出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已废止。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发展及理论基础
在过去的法律制定的时候,关于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并没有在考虑之中,这表现在过去的相关法律没有一个条文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甚至也没有办法引申出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民法保护的意思。这不是在指责过去的法律立法者缺乏远见,而是在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在社会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
(二)对英雄烈士死者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
有的代表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建议增加本条。
(三)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做出这样一个特殊保护的规定,并不是说对其他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就不予以保护。相反,按照《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使在自然人死亡以后,他们所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完全一律平等的,不能因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而一般的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或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也就是说,英雄烈士虽然已经牺牲,但是他们的人格权依然是受到我国法律保障的,如果是有不法分子想利用烈士的人格权,比如烈士的姓名和肖像等等,来进行不法的利益从事那么只要经过烈士的家人申请,当事人依然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