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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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2:51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商业消费者。商业*机构。消费者*机构。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机构可实施电子*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