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医治无效死亡是否算工伤?如果是单位应怎么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8:27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22:57
在公司工作2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主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22:52
首先新劳动法颁布以后,已经没有长期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很遗憾,下班途中出意外不属于工伤,在工作的时间受的伤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您父亲以下班,所以不属于工伤。
化工厂虽然没有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权益保证法规定: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员工,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乃至死亡的,且该员工家庭十分困难的,原单位应酌情给于家属一定的生活慰问金(一般为一年的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22:53
上面的情况属于法定的工伤,单位无论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都得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关于赔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你们应尽快向当地劳动局投诉,并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等。
希望能帮到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22:59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你父亲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到当地的政务大厅)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话,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