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此超过一年,问:这样的情形,工伤如何继而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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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2:24
在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后,若发现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作出中止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中止认定决定通知书。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要求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2:24
关键词劳关系存既没劳关系何工伤认定熟读工伤保险条例企业用工主体没建立劳关系连工伤保险都没参保何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