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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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5 23:14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说依据,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关于课税数量的确定,税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以原油数量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以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