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也没封存阿工作单位都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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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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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16:54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既已封存不宜查询
我国刑诉法第275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顺应了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发展趋势,汲取了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契合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对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如何进行查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
刑诉法第275条对犯罪记录查询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规定得依然比较原则。“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是特指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需要查询该未成年人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还是指办理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需要查询该成年人在未成年时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由于认识不同,实践执行中存在差异。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若其成年后再涉嫌犯罪,是否可以查询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宜查询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刑法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的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办理成年人犯罪时,不能查询其未成年时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将成年后的违法行为与未成年时的犯罪行为叠加,这种牵强、机械、刻板的执法行为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目的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