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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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4:59
北京法院解析:12345、12315平台反馈答复的法律边界
近日,一起涉及价格监管的案件在北京某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焦点在于消费者王某对市监局在12345热线的反馈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受案资格。
案件概览
• 编号:(2021) 0102 行初 169 号
• 案由:价格监管不作为纠纷
• 原告:王某,以充电费过高为投诉主题
• 被告:某区市监局,负责调查并答复
事件经过
王某举报后,市监局经调查认定费用合理,未予立案。他们将调查结果回复至12345热线,并公开答复内容。
法律焦点
关键在于,12345平台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
法院裁决与解读
法院明确指出,12345热线作为沟通桥梁,其答复并不构成行政诉讼行为。其功能在于接收公众意见,而非替代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职能,因此,公众对热线答复的诉求并不能转化为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政务服务热线旨在全面收集公众意见,但处理投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市场监管领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投诉必须包含明确的信息和争议事实,否则将不予受理。12345热线更多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而非诉讼途径。公众对热线的诉求仅限于表达,而非直接获取行政救济。
总结来说,尽管12345热线提供了便利的沟通渠道,但诉求转化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妨碍通过正规途径寻求行政处理,热线答复并不构成直接诉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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